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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銷公章的處理:
1、根據《**關于地區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》二十四條規定:
“地區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的印章,如因單位撤銷、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,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,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**的規定處理?!?/p>
2、按照《公司法》設立的公司,公司注銷后,印章不回收,由股東自行處理。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,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。
3、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相關的文件
4、在公司注銷之前,*要做清算,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,公司注銷時,**進行財產清算。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,不受法律保護。
5、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,擬定提出清算方案,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。
6、非公司制企業法人,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。因單位撤銷、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,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,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**的規定處理。